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:
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郑太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,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,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,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(2025)办字第869号仲裁裁决书。裁决内容如下:
一、被申请人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郑太义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;
二、被申请人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郑太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7500元;
三、被申请人上海雷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郑太义2023年1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人民币30535.35元;
四、对申请人郑太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。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;期满不起诉的,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
二○二五年五月七日